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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兴安县环球汽车修理厂与兴安县金石乡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安县环球汽车修理厂,兴安县金石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兴安县环球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周祖池。被执行人兴安县金石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强生,该乡乡长。本院在执行兴安县环球汽车修理厂与兴安县金石乡人民政府其他民事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兴安县金石乡人民政府已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兴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宫福平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