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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三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素兰诉被告姬至军、李保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兰,姬至军,李保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三初字第308号原告李素兰,女,汉族,1947年7月15日生。被告姬至军,男,汉族,1966年3月1日生。被告李保营,男,汉族,1978年4月9日生。原告李素兰诉被告姬至军、李保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李素兰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薛 蓉人民审判员  晁顺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杜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