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三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素兰诉被告姬至军、李保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兰,姬至军,李保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三初字第308号原告李素兰,女,汉族,1947年7月15日生。被告姬至军,男,汉族,1966年3月1日生。被告李保营,男,汉族,1978年4月9日生。原告李素兰诉被告姬至军、李保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李素兰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薛 蓉人民审判员 晁顺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杜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