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皇锦坊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侨美食家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侨美食家,广州市皇锦坊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侨美食家。法定代表人:朱美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皇锦坊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善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春英,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东升,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侨美食家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皇锦坊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了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件于2013年5月22日被签收。经办人经电脑查询,没有上诉人缴交上诉费记录。经办人于2013年6月4日以上诉人在《上诉状》及《判决书》中提供的地址,就缴费事项再次向其邮寄《通知书》。邮件于2013年6月6日被签收。现上诉人在邮件被签收后超过七天没有将缴交上诉费凭证传真至本院。据此,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侨美食家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