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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商诉保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通州支行与南通新三维棉业有限公司、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通州支行,南通新三维棉业有限公司,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刘勤,王效林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诉保字第008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通州支行,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西路76号。负责人王志冬。被申请人南通新三维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甲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勤。被申请人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丁家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效林。被申请人刘勤。被申请人王效林。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通州支行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新三维棉业有限公司、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刘勤、王效林价值1050万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通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新三维棉业有限公司、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刘勤、王效林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志祥审 判 员  杨新祥代理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陆媛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