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牛龙飞与被告刘华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龙飞,刘华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435号(2013)涉民初字第435号原告牛龙飞,男,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委托代理人侯成,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刘华魁,男,1972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艳、张晓云,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联通南路嘉恒大厦6楼。负责人刘畅,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冰、邢宇光,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龙飞与被告刘华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龙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牛龙飞负担。审 判 长 杨彦波代理审判员 王斌斌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书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