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1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被告白某,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董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范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