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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城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春平与秦兴昌、房孝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平,秦兴昌,房孝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刘春平。被告秦兴昌。被告房孝艳,系被告秦兴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平诉被告秦兴昌、房孝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青房权证谭坊镇字第××号房产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