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城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春平与秦兴昌、房孝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平,秦兴昌,房孝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刘春平。被告秦兴昌。被告房孝艳,系被告秦兴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平诉被告秦兴昌、房孝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青房权证谭坊镇字第××号房产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