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史某,农民。原告何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俊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长女何立凡,次女何立源。婚后感情尚可,因为被告脾气倔,夫妻闹一点纠纷就回娘家住一个多月,后自己回来。2012年8月中旬,我们因修车发生口角,被告回娘家,还带走娘家陪嫁的东西和我家给钱买的东西。2012年9月3日,我家经营的大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被撞报废,出事后,我叫被告回来看家,我们去包头解决交通肇事,被告到我家后带着孩子又回娘家。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协商解决,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被告史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尚可,孩子还小,我们没有债务。2010年我俩生气是因为他和他前妻关系暧昧,总联系,我回娘家居住,原告跟我解释这事,我不生气了就回来。2012年7月25日,他总跟我找气生,他有外遇(前妻)被我发现了,听别人说他和前妻有孩子,所以我问问他,就打起来了。虽然这样,但我还是不想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史某系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于2007年5月6日生长女何立凡,于2010年2月11日生次女何立源。原被告婚后开始感情尚可,后因原告和前妻联系的原因,双方产生矛盾。自2012年8月开始原、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多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原、被告均系重组家庭更应珍惜夫妻感情,各自改正缺点,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共同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史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俊月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