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张某,男,2002年6月5日生,汉族,学生,住永吉县万昌镇。法定代理人邱铁军,女,汉族,1979年3月27日生,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某甲,男,汉族,1979年4月18日生,农民,住永吉县万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邱铁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朴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