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鹰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王文山与陈海、韩福全、卢同、王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山,陈海,韩福全,卢同,王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399号原告王文山。被告陈海。被告韩福全。被告卢同。被告王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山与被告陈海、韩福全、卢同、王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山于2013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8.00元,减半收取1234.00元,计1234.00元由原告王文山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力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