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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鹰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王文山与陈海、韩福全、卢同、王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山,陈海,韩福全,卢同,王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399号原告王文山。被告陈海。被告韩福全。被告卢同。被告王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山与被告陈海、韩福全、卢同、王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山于2013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8.00元,减半收取1234.00元,计1234.00元由原告王文山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力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