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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高陆庆与青岛华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陆庆,青岛华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460号原告高陆庆,农民。委托代理人丁松敏,平度胜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华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李园办事处南京路171号。法定代表人崔思尧,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海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陆庆与被告青岛华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陆庆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陆庆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陆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陆庆负担。审 判 长  刘锡平审 判 员  刘月纯人民陪审员  左宝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