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梓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梓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3年8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3年10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敬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