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梓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梓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3年8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3年10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敬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