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时某某诉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时某某,被告:向某某原告时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某某、被告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时某某与被告向某某198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4年10月1日在南充市高坪区石圭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收养一女,生于1986年4月12日,现已成年。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感情不和,志趣各异,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夫妻关系逐渐恶化,被告长期以来身心疲惫,实难共同生活,为此,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起诉来贵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时某某与被告向某某198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4年10月1日在南充市高坪区石圭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收养一女,生于1986年4月12日,,现已成年。婚初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爱好和生活习惯的差异,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长年在外打工,没有耐心进行沟通和交流,致使夫妻关系失和。2013年6月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较好,夫妻关系融洽。后因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的差异,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失和。夫妻相处,产生矛盾本属正常,关键在于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存在的问题,找准症结,及时化解。原告诉请离婚证据不足,加之被告认为能够和好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时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时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田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