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内城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史连月、刘贵荣等与于志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连月,刘贵荣,李翠娟,史方琼,史湛博,于志峰,李志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史连月,男,1958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系死者史黎明之父。原告刘贵荣,女,1960年3月2日生,汉族,身份、住址同上。系死者史黎明之母。原告李翠娟,女,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身份、住址同上。系死者史黎明之妻。原告史方琼,女,2004年12月10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死者史黎明之女。原告史湛博,男,2008年3月25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死者史黎明之子。被告于志峰,男,1977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被告李志伟,男,1983年7月22日生,汉族,身份、住址同上。原告史连月、原告刘贵荣、原告李翠娟、原告史方琼、原告史湛博与被告于志峰、被告李志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陈水喜审判员  邵希军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史利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