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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知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永良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张永良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知初字第155号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贤洙。委托代理人:任大乐、张家康。被告:张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帅国珍代理审判员  杨 剑人民陪审员  胡铭谦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