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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丙英与郭永路、任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丙英,郭永路,任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刘丙英。被执行人郭永路。被执行人任福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1)济高新区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强制转让被执行人郭永路在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屯信用社的股金17808元至申请人刘丙英(370811196807275042)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魏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