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曹雅楠与刘嘉男扶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雅楠,刘嘉
案由
扶养纠纷,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112号原告曹雅楠。委托代理人裴树花,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雅楠诉被告刘嘉男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八月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嘉男的银行帐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嘉男的银行帐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书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冀国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