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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何红梅与张国强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红梅,张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保字第5号申请人:何红梅。被申请人:张国强。申请人何红梅与被申请人张国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认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保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国强银行存款15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的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姜旭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毛丽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