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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犯一审刑事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侯某,周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丛刑初字第130号自诉人戴某。自诉人侯某。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侵占罪于2013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自诉人戴某、侯某以被告人周某犯侵占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人戴某、侯某与被告人周某亲属达成协议,并将所侵占款全部退还,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戴某、侯某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戴某、侯某撤回对被告人周某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鞠志强审判员  牛学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豆新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