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燕与被告丁焕峰、福田物流诸城分公司、佳昊物流公司、平安财保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丁焕峰,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诸城市佳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240号原告:王燕被告:丁焕峰被告: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负责人:韩相森被告:诸城市佳昊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海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宁延庆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燕与被告丁焕峰、福田物流诸城分公司、佳昊物流公司、平安财保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洪尔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燕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方军,被告平安财保潍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大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焕峰、福田物流诸城分公司、佳昊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燕诉称,2013年1月6日8���19分,原告驾驶欧派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六安市国际汽车城内居然之家门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居然之家门前路口时,与沿居然之家门前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被告丁焕峰驾驶的福田牌无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致原告王燕受伤,电动车受损。交警队认定被告丁焕峰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六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计19378.39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垫付10000元)。原告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右上肢功能丧失10%以上构成X(十)级伤残;伤后休息期为12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二次手术费用约8000元。事故发生后,除被告佳昊物流公司在同等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部分医疗费及鉴定费外,其余被告未作任何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丁焕峰、福田物流诸城分公司、佳昊物流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计76502.02元,被告平安财保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替代责任;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燕向法庭举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丁焕峰驾驶证、佳昊物流公司营业执照与企业代码、佳昊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车辆交接验收单、交强险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与病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凭据、机动车辆物损清单、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与企业代码、工资表。被告平安财保潍坊中心支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与责任认定未提出异议。辩称:1.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保险公司没有再赔偿医疗费的义务;2.原告主张赔偿的项目数额过高,过高部分不应支持;3.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过高,原告自身有过错;4.不承担诉讼费。被告平安财保潍坊中心支公司对原告举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辆物损清单、工资表有异议,对其他举证无异议。被告丁焕峰、福田物流诸城分公司、佳昊物流公司未提出答辩,未举出抗辩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6日8时19分,原告王燕驾驶欧派牌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六安市国际汽车城内居然之家门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居然之家门前路口时,与沿居然之家门前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被告丁焕峰驾驶的福田牌无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该车发动机号Q121203178D,?车架号LVAV2JAB4CE268179)发生碰撞,致原告王燕受伤,两车受损。2013年1月17日,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2013)第1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王燕与被告丁焕峰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燕入住六安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锁骨远端骨折,于2013年1月21日出院,住院15天,发生医疗费计19378.39元,?被告平安财保潍坊中心支公司垫付10000元。原告出院医嘱:1.右上肢三角巾悬吊1月,加强赔护;2.适度关节功能锻炼;3.定期(术后1月、3月、6月)来院摄片复查;4.休息3月,加强营养;5.骨折愈合(约1年)后二期行内固定取出术;6.门诊随访,骨科随访。2013年5月22日,安徽皖西司法鉴定所(2013)临鉴字第186号《安徽皖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王燕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明显移位,右肩关节复合体受损,右肩关节活动受限,右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符合X(十)级伤残;评定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右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愈合后需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医疗费用大约需人民币8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900元。?原告王燕驾驶的欧派牌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本起事故中受损,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定损,损失额为1000元。原告王燕在六安腾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打工,从事汽车销售工作,本起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月工资3233元。另查明,被告丁焕峰驾驶福田牌无号牌(该车发动机号Q121203178D,?车架号LVAV2JAB4CE268179)轻型厢式货车,以福田物流诸城分公司为被保险人,向被告平安财保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期间自2013年1月5日零时起至2013年1月4日24时止。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被告丁焕峰与原告王燕违规驾驶车辆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双方分别负同等责任,予以确认。原告王燕在本起事故中人身受伤致残,车辆受损主张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项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举证充分,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平安财保潍坊中心支公司为事故车辆(发动机号Q121203178D,?车架号LVAV2JAB4CE268179)交强险承保方,应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原告损失额超交强险部分,应按责承担赔偿。侵权行为人被告丁焕峰与投保人被告福田物流诸城分公司应共同并互负连带赔偿。原告主张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应根据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有关标准认定。原告为城镇居民,有关赔偿项目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举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机动车辆物损清单,被告未申请重新鉴定评估,其效力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基于负同等责任,酌定精神抚慰金3000元。原告误工损失参照全省上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988元/年÷365天=95.85元/天)?95.85元/天计算。?被告抗辩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原告王燕主张的损失有医疗费主张10000元,?护理费主张(85.90元/天×60天)5154元,误工费(95.85元/天×120天)11502元,伤残赔偿金{(21024元/年×20年)×10%}4204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酌定220元,车损1000元,计7292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发动机号Q121203178D、?车架号LVAV2JAB4CE268179)号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燕医疗费10000元(已付)。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发动机号Q121203178D、?车架号LVAV2JAB4CE268179)号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原王燕车损1000元。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发动机号Q121203178D、?车架号LVAV2JAB4CE268179)号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燕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计61924元。四、驳回原告王燕其他诉讼请求。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被告丁焕峰、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诸城市佳昊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2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600元。(本院标的款开户行:?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皋城路分社??帐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尔贵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汪荣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