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门商初字第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张继红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红,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商初字第0242号原告张继红。委托代理人支春凤,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82859-9),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南海路965号光华大厦A708。负责人陈翔,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方,男,1986年5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红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继红负担。审判员  黄鹤岗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