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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虞希桃与王照寅、杨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希桃,王照寅,杨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142号原告虞希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美丹,女,系原告妻子。被告王照寅。被告杨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希桃与被告王照寅、杨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希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周旭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