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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董某、岳某与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岳某,李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572号原告董某,农民。原告岳某,农民,系董某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述生,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李某(曾用名李小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岳某与被告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以被告及其夫董金海(系二原告次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在未征得二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二原告所有的房产登记在董金海名下,要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更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绍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严晓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