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董某、岳某与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岳某,李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572号原告董某,农民。原告岳某,农民,系董某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述生,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李某(曾用名李小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岳某与被告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以被告及其夫董金海(系二原告次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在未征得二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二原告所有的房产登记在董金海名下,要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更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绍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严晓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