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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徐京卫与衡水金宝来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徐京卫。被执行人衡水金宝来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士厂,公司经理。本院于2012年12月2日作出的(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至今,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1950元,利息1663元(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13年1月2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34元(自2013年1月25日至2013年8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诉讼费374元及本案执行费281元,共计2570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衡水金宝来化工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70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