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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蓉诉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蓉,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262号原告李蓉,女。委托代理人李翔,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仕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飞,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磊,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蓉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蓉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李蓉负担200元,其余诉讼费免收。审 判 长  卢齐康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王小谦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黄自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