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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屯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呼某某诉被告赵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某,赵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屯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呼某某,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住本村,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雪伟,山西省麟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某,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住本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靳林支,屯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某某诉被告赵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呼某某承担。审判长 梁 慧审判员 贾春芳审判员 郝永明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吴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