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屯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呼某某诉被告赵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某,赵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屯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呼某某,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住本村,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雪伟,山西省麟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某,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住本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靳林支,屯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某某诉被告赵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呼某某承担。审判长 梁 慧审判员 贾春芳审判员 郝永明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吴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