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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十堰市荣达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荣达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05号原告十堰市荣达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任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洁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号。负责人张东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十堰市荣达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十堰市荣达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荣达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荣达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原告十堰市荣达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