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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戴孝亮诉被告罗绪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孝亮,罗绪成,淮安市雏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戴孝亮,男,1973年3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7303072216,汉族,住溧水区洪蓝集镇平山公寓1幢201室。被告罗绪成,男,1984年7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407225213,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盱眙县观音寺镇丁塘村崔集组32号。被告淮安市雏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村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贺孝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绪成,男,1984年7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407225213,汉族,住江苏盱眙县观音寺乡崔集村崔集组32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公司,住所地洪泽县东九道10号二楼。代表人左顺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裘国宁,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孝亮诉被告罗绪成、淮安市雏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孝亮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孝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孝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程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