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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民初字第07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孙炎与徐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扬邗民初字第0714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我与被告徐某某系子舅关系。从2000年开始起数年间,徐某某因家中建房及经营需要等陆续向我借款,中途归还过部分款项。2007年1月22日,徐某某就所欠借款15万元合并成一张借条,后其未还款。2007年7月后,徐某某夫妇离家外出躲债,现下落不明。之前碍于亲情一直未起诉,去年我妻子高某遭遇车祸致残,生活困难,我遂上门索款,徐某某的姐夫杨某某给予4000元,现我同意从借款总额中扣除。请求判令被告徐某某立即归还借款146000元。被告徐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2日,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孙某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孙某现金15万元整,借期两年。后徐某某未还款。去年孙某上门索款时,徐某某的姐夫杨某某支付了4000元。目前徐某某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孙某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被告徐某某所出具的借条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孙某借款,理应及时归还,否则有违诚信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借款1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60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徐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审 判 长  祁胜群人民陪审员  张晓芹人民陪审员  厉华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赵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