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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诉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南陵县吉昌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陵县吉昌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诉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南陵县吉昌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五里大转盘。法定代表人:朱秀兰,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丰溪街办南屏居中洲街。法定代表人:潘剑斌,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投标取得南陵县工山镇戴家汇完全小学的建设工程后,陆续从申请人处购置钢材施工。经结算欠申请人131670元钢材款,迄今没有支付。申请人南陵县吉昌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建设单位戴家汇完全小学通过县财政局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145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朱秀兰的房产(房地权南陵县字第200837**号)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陵县财政局(预算科)的工程款14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詹爱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