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抚民一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已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宋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