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民一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已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宋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