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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刁春芳与被告威海文笔峰绿色能源配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春芳,威海文笔峰绿色能源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刁春芳被告威海文笔峰绿色能源配套有限公司原告刁春芳与被告威海文笔峰绿色能源配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春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梁建,被告威海文笔峰绿色能源配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刁春芳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保费,安排原告加班却未支付加班费,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提出辞职,被告未将原告的工资结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作期间最后两月的工资4000元、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加班工资6624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被告威海文笔峰绿色能源配套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离职后未进行工作交接,被告不应支付最后两月工资;原告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不应支付二倍工资;被告未安排原告加班,不应支付加班费;原告自己提出辞职,被告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8月到被告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要求被告缴纳,被告仍未同意。2013年1月30日,原告提出辞职,此后离开。2012年5月份之前,原告月工资为1800元,此后,原告月工资为2000元。原告从被告离开时,被告尚未向原告结算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份工资。2013年4月,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838元、经济补偿金2604元。原告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间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对其主张的加班事实未提供证据。被告对其主张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亦未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未订立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虽然被告主张其与原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对此否认,而被告又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不能认定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原、被告于2011年8月建立劳动关系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自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保费,原告据此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30日,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动,原告离职时,被告应向原告结清工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作期间最后两个月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这三项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虽主张被告安排其加班,但被告否认,而原告又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的工资4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2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874元;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第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