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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向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党启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