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1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刘兆兰,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122-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兆兰,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吴某甲,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吴某乙,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吴某丙,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仁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滕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