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张军录与文格红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军录;文格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54号原告张军录,男,汉族,农民。被告文格红,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文志合,男,汉族,农民。被告文格红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录与被告文格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录以双方尚有和好之可能为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军录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军录负担。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高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