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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张军录与文格红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军录;文格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54号原告张军录,男,汉族,农民。被告文格红,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文志合,男,汉族,农民。被告文格红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录与被告文格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录以双方尚有和好之可能为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军录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军录负担。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高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