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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民再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邵国来与卢海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国来;卢海之;曹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民再初字第0002号再审第三人曹玉琴。原审原告邵国来。委托代理人刘志华。原审被告卢海之。委托代理人陈顺海,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再审第三人曹玉琴诉原审原告邵国来、原审被告卢海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再审第三人曹玉琴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再审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第三人曹玉琴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俞大农审判员  邱庆明审判员  冯正香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仇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