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古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辉与王俊芝、范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王俊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738号原告王辉。被告王俊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王俊芝、范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川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对被告范川富的起诉。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安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