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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7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719-1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张某丙。被执行人张某丁。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继承人张鹤令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某小区二号楼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西安市产权证雁塔区字第110010XXXX-XX-2-X号)归申请执行人武某某所有。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将该房屋产权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于2013年8月8日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将张鹤令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某小区二号楼X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西安市产权证雁塔区字第110010XXXX-XX-2-X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武某某(身份证号:61012119370329424X)名下。现该局已受理,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71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