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商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潍坊市三维柴油机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奥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市科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三维柴油机有限公司,长春市奥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市科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梁仙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商初字第327-2号原告潍坊市三维柴油机有限公司。被告长春市奥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长春市科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梁仙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三维柴油机有限公司与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三维柴油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8元,减半收取3659元,财产保全费2526元,合计61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桂玲审 判 员 王德华审 判 员 石 皓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丁文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