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石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荣石民初字第97号原告唐某。被告姜某。原告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姜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12月12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7月初,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户籍所在地荣���市斥山街道大磨张家村村民委员会和荣成市公安局斥山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自2011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没有履行夫妻义务,事实清楚。现原、被告分居已满二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 涛审判员 陈绍先审判员 王智宁二〇一��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穆海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