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淑萍与被告牛茂华、洛阳市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周长明、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中止)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萍,牛茂华,洛阳市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周长明,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马淑萍,女,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宋世强、李卫兵,濮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牛茂华,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洛阳市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负责人李忠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涛,男,住河南省洛阳市。委托代理人李战勋,男,住河南省洛阳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被告周长明,男,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负责人李志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保利,男,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负责人秦瑞贤,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伟,河南星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萍与被告牛茂华、洛阳市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周长明、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现尚未审结,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苏和声审 判 员 吴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凌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军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