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魏媛媛与被告裴东旭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媛媛,裴东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魏媛媛,女。委托代理人樊熤旌,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东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媛媛与被告裴东旭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媛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媛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媛媛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媛媛负担。审判员 王万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常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