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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魏媛媛与被告裴东旭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媛媛,裴东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魏媛媛,女。委托代理人樊熤旌,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东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媛媛与被告裴东旭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媛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媛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媛媛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媛媛负担。审判员  王万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常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