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608号原告白某。被告刘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白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泉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范庆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