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洪英与被告缪春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英,缪春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928号原告朱洪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黄河路。委托代理人齐继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公安局职工,住东营区黄河路。被告缪春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址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英与被告缪春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洪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国锋代理审判员 任爱娟人民陪审员 李保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