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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7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燕霞与高嘉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霞,高嘉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741-1号申请执行人李燕霞。被执行人高嘉尼。李燕霞申请执行高嘉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高嘉尼名下房产予以查封。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前述房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嘉尼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一套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