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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胡本军诉自贡市华兴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本军,自贡市华兴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332号原告胡本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周正文,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华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尹来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本军诉被告自贡市华兴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本军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本军自愿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本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胡本军负担。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姜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