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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安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徐某某要求宣告赵某乙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赵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安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赵某某,女,193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安县江安镇。(系赵某乙之父)。申请人徐某某,女,193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安县江安镇。(系赵某乙之母)。被申请人赵某乙,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江安县江安镇。申请人赵某某、徐某某要求宣告赵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述称赵某乙系二申请人的五女。2008年4月,赵某乙的丈夫吴永刚到江安县公安局报案称,赵某乙当月外出未归家,且不知下落。此后,申请人也多方打听赵某乙的下落,仍无音讯。2009年5月13日,吴永刚以赵某乙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江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江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判决准予吴永刚与赵某乙离婚。申请人经多方寻找未找到赵某乙,也不知其下落,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宣告赵某乙死亡。经查,赵某乙,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赵某某、徐某某之五女,原住江安县江安镇灯杆山村石包冲组,2007年8月与吴永刚结婚,2009年8月经法院判决离婚。2008年4月起赵某乙下落不明,之后,吴永刚在江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进行了赵某乙失踪报案登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6月27日在四川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赵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赵某乙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江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一份;江安县人民法院(2009)江安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四川法制日报的公告一份;以及申请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赵某乙从2008年4月起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尹小勤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邓淑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