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煤邯邢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煤邯邢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郄春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邯邢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住所地邯郸市黄粱梦建安街2号院。法定代表人任秀志,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郄春生。上诉人中煤邯邢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87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煤邯邢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上诉称,上诉人与本案原告郄春生的居住地均在邯郸市黄粱梦建安街2号院,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和邯郸市行政区域划分的客观实际,本案无论是被告所在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属于邯郸县辖区,丛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县人民法院管辖。郄春生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即中煤邯邢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的住所地黄粱梦建安街2号院属于邯郸市丛台区辖区,所以丛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俊英审 判 员 左建阔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