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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忻府执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亮明于被执行人米建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亮明,米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忻府执字第195-2号申请执行人董亮明,男,1960年10月8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被执行人米建平,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忻中民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米建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米建平在忻府区播明镇大檀村委的征地补偿款及其它收入4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俊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常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