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3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初字第3016号原告:张某某,男,住三台县永明镇永和村。委托代理人:王正才,三台县芦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女,住三台县永明镇永和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雯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正才,被告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这一年多来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杜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虽然这一年来偶有争吵,但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于1990年1月1日在三台县永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9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现已独立生活。2013年7月,原告张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杜某某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杜某某离婚,但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某要求与杜秀荣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雯瑞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光奎